如何糾正錯誤仲裁裁決?
一、如何糾正錯誤仲裁裁決?
一是向執行法院申請裁定不予執行,然後重新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原民訴法,即現民訴法第237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是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通過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依據有以下幾個文件規定:一是《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當事人對糾正後裁決不服是否有申訴權問題的覆函》,內中提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對未向法院起訴,已發生法律效力而且確實有錯誤的裁決書,通過監督程序予以糾正。”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複議仲裁決定書可否作為執行依據問題的批覆》,內中提到:“……但這並不排除原仲裁機構發現自己作出的裁決有錯誤進行重新裁決的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現自己作出的仲裁決定書有錯誤而進行重新仲裁,符合實事求是的原則,不違背一裁終局制度,不應視為違反法定程序。”三是《江蘇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辦法》,其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在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向原仲裁委員會申訴。是否受理,由接到申訴的仲裁委員會決定。
仲裁委員會成員對本仲裁委員會已經生效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上級仲裁委員會對下級仲裁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仲裁委員會重新處理。
決定重新處理的爭議,應當由仲裁委員會制發仲裁決定書中止原裁決的執行,重新組成仲裁庭審理。”
一般來説,勞動仲裁在判決的時候,勞動仲裁委員會會進行嚴格的相關審核,不會進行出錯,一旦發現出錯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提出,如果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進行更改的話,那麼勞動者或者是用人單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相關起訴,由法院來對該案件重新進行判決或者是要求法案。不予進行執行勞動仲裁所判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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