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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服再審法院受理嗎?

仲裁1.57W

一、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服再審法院受理嗎?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服再審法院受理嗎?

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當事人不服而申請再審的,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因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覆。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再審?

不服中級法院再審裁定的一般不可以向高院申請再審,但是符合以下的條件的,可以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2、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3、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想要申請再審,是必須要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是錯誤的,必須能夠推翻原判決和原裁定的。要證明原判決和原裁定的證據是偽造的,或者是裁定中的證據缺乏,以及裁定中的適用法律不符合案件的走向,這些都是可以申請再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