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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仲裁範圍的裁決

仲裁2.05W
超出仲裁範圍的裁決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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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仲裁範圍的裁決

超範圍仲裁的主要情形如下:

(1)仲裁非經濟糾紛,比如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或者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等,

(2)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單方申請仲裁,

(3)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