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查仲裁裁決的途經和範圍是什麼
一、法院審查仲裁裁決的途經和範圍是什麼?
人民法院對仲裁的司法監督表現在以下3個方面:
1.人民法院裁決仲裁裁決的效力
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裁決是人民法院司法監督權的一個重要體現。仲裁協議是仲裁的依據,其有效或無效直接關係着仲裁能否進行的問題。《仲裁法》 第6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 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撤銷仲裁裁決
依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第58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涉外仲裁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為保證仲裁機構裁決的正確性和合法性,使已經生效但確有錯誤的裁決得到糾正,賦予人民法院對終局裁決的司法監督權,允許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
3.否定仲裁裁決的效力,裁定不予執行
人民法院對申請強制執行的仲裁裁決,依據被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司法審查,是司法監督的重要措施。在申請執行程序中,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 具有《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涉外仲裁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有權裁 定不予執行。
二、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司法監督存在的問題
1、一是現行法律規定存在弊端,容易導致一個法院作出矛盾的審查結論。《仲裁法》第58條和第63條分別賦予了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申請不予執 行仲裁裁決的權利,當事人可以選擇撤銷仲裁裁決,也可以申請不予執行,並且二者並不是選擇的關係,即當事人在申請撤銷不被支持的情況下,還可以申請不予執 行。
2、二是關於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律規。《仲裁法》第58條規定了可撤銷仲裁裁 決的6種情形,即
①沒有仲裁協議的;
②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無權裁決的;
③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決所根據的 證據是偽造的;
⑤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的行為的。
綜上所述,沒有仲裁協議的,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無權裁決的,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裁決所根據的 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人民法院可以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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