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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超範圍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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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超範圍裁決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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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終局裁決適用範圍有哪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1)勞動報酬包括:①計時、計件工資;②加班加點工資;③獎金;④津貼、補貼;⑤帶薪年休假報酬;⑥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⑦其他勞動報酬等。

(2)工傷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化驗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與工傷或者職業病治療有關的費用等。

(3)經濟補償金包括:①《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②《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期內給予的經濟補償;③《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④《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經濟補償等。

經濟賠償金包括:①《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②《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③《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④《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加付賠償金等。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