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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警察執行公務如何處理?

通常是處當事人警告或者兩百元以下的罰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第2項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第2款規定,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阻礙警察執行公務如何處理?

阻礙執行職務行為是指行為人採取吵鬧、謾罵、無理糾纏、侮辱、圍攻、拉扯、撕毀封條、拒不接受檢查等方法,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該阻礙行為沒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手段,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尚不夠刑事處罰,屬於違法行為。一般來講,阻礙執行職務行為的認定包括主觀上是否屬於故意,客觀上是否屬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等。“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所進行的職務行為。

執法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煽動、糾集他人的;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首要人員、骨幹人員;潑灑污物等情節惡劣的;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的或造成惡劣影響的;搶奪、扣留、污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務標誌、器械等物品的情形等。

《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阻礙民警執行職務的行為主要有: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衞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執法實踐中,公安機關的輔警在正式民警的帶領下協助執法,其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組成部分,阻礙他們的行為也構成阻礙執行職務行為。

如果當事人他因為阻礙警察執行公務,造成了一些輕微的後果,通常只是簡單的處罰,但如果因為當事人主觀方面是屬於故意並且使用了一些暴力的手段但是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還不構成違法,但如果造成了嚴重的後果,那麼就構成了行政違法,通常會被拘留,如果還有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或者惡劣的影響,還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標籤:警察 執行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