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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執行公務行為治安拘留

法律2.79W
阻礙執行公務行為治安拘留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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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執行公務治安處罰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