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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有什麼?

一、阻礙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有什麼?

阻礙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有什麼?

1、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常見於接處警、交警糾違當中。

2、以無理糾纏、謾罵、拉扯等行為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常見於辦案中。

3、拒絕或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在執行職務或未依法執行職務,就不構成此行為。如民警未出示檢查證對公安住宅進行檢查或工商管理人員未出具扣押憑證扣押物品,遭到當事人拒絕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阻礙執行職務行為。因為執法主體的行為本身不合法。

二、阻礙警察執行職務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後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3)因妨害公務的行為,致使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衞、收集固定案件證據、財產保全等緊急任務無法完成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煽動羣眾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

(2)採取持械、聚眾圍攻等暴力、威脅手段的;

(3)損毀公務裝備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因執行公務行為不規範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對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阻礙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主要有三種類型,阻礙警察正常執行公務,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可以不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按照治安處罰的規定,判處5日以下的拘留。如果造成嚴重後果,需要按照妨害公務罪,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標籤:職務 執行 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