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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聚眾鬥毆的規定有哪些

一、法律中聚眾鬥毆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中聚眾鬥毆的規定有哪些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聚眾鬥毆怎麼認定

犯罪主體

1、犯罪主體要件: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這裏必須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2、犯罪主觀要件: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從而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3、犯罪客體要件: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同時,聚眾鬥毆犯罪往往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

4、犯罪客觀要件:聚眾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聚眾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

三、聚眾鬥毆有哪些案例

1、構成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裁判觀點: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是指聚眾鬥毆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鬥毆中發揮重要作用。對於首要分子,應對其組織、領導、策劃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對於積極參加者,應按照其參與的犯罪進行處罰。但對於尾隨、被脅迫參與鬥毆,且在聚眾鬥毆過程中作用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本罪。

觀點來源: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刑初707號

2、聚眾鬥毆其中一方的人數在三人以上的,另一方未達到三人的,對超出三人一方也應當以聚眾鬥毆罪追究刑事責任

裁判觀點:聚眾鬥毆中的“聚”是糾集、召集之意;“眾”指多人。中國自古以來就有“三人為眾”的説法,所以,“眾”應指三名以上的人,但並不要求雙方的人數均在三人以上,即只要鬥毆中的一方行為人具備聚眾的要求,就可構成本罪。因為,只要鬥毆雙方中有一方屬於聚眾,其行為就具有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性質而須作為犯罪處罰;而且,從刑法的原理來看,在鬥毆活動中,只要有聚眾的行為,聚眾鬥毆罪就可存在。

觀點來源:江西省資溪縣人民法院,(2015)資刑初字第50號

3、一方有互毆的故意,糾集三人以上對另一方進行毆鬥,另一方開始沒有互毆的故意,但在事態發展過程中產生鬥毆故意並糾集多人以上進行互毆的,對雙方均可以認定為聚眾鬥毆

裁判觀點:聚眾鬥毆的一方有鬥毆、滋事故意,而另一方在得知對方會來鬧事的情況下,積極組織,糾集人員、準備工具,在對方來到現場後與對方進行互毆,其行為不能構成正當防衞,對雙方均應當以聚眾鬥毆罪定罪處罰。

觀點來源: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2016)鄂0607刑初76號

4、受邀約參與鬥毆,到達鬥毆現場但並未直接參與鬥毆,可以認定為從犯

裁判觀點:聚眾鬥毆中積極參加者作用差別明顯的,能夠分清積極參加者的主、次作用的,應當確定主、從犯。對於受邀約參與鬥毆,雖然到了現場,但並未直接動手實施鬥毆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聚眾鬥毆罪,但可以認定為從犯。

觀點來源: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11刑終108號

5、聚眾鬥毆過程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對持械一方以持械聚眾鬥毆論處,對未持械一方可以不認定為持械聚眾鬥毆

裁判觀點:在聚眾鬥毆過程中,一方持械參與鬥毆,而另一方未持械參與鬥毆,對持械一方應當以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認定為持械聚眾鬥毆,而對於未持械一方不認定為持械聚眾鬥毆。

觀點來源: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刑初68號

聚眾鬥毆是社會影響惡劣,並會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違法活動,根據聚眾鬥毆的主體,以及犯罪事實的認定,產生的後果,根據法律會處以相應的刑法處罰。儘管很多人認為自己只是跟着去看一看,並沒有聚眾鬥毆的意圖,或並非主要發起人,但是如果產生了相應的後果,依舊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標籤:法律 聚眾鬥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