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離婚案件怎麼質證
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説明與辯駁。
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等八種。不同的證據,有不同的要求,不同的證據有不同的質證要點。
(一)、在法庭質證開始,要聽清楚對方提供給法庭的是那些證據,這些證據的內容是什麼?對方提供這些證據所要證明目的是什麼。沒有搞清楚這三點就無法進行質證。
(二)、拿到對方的證據時:首先看對方提交的證據是否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對超出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一般不予質證;
(三)、對提交的證據看是否為原件,不是原件的不予質證;
(四)、如果對方提交的是原件,辨認該證據是否真實,(1)看一看該證據的外觀,如果證明的是3年前的事實,那麼其紙質也一定不是新的;(2)看該證據是否完整,有沒有撕扯的痕跡;如果有撕扯的痕跡,説明該證據是斷章取義,不能證明事件的完整性;(3)、看有無塗改現象。如果有塗改。説明該證據是歪曲了客觀事實。
(五)、看對方提交的證據中有無與己方有利的東西,對己有利的證據一般不要否定。
(六)、看該證據是否能達到對方所説的證明目的;
(七)、看該證據是否與無需舉證的事實相違背。如:證據顯示是時間為某年4月31日,但4月並沒有31日;證據顯示某件事在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時間是6月17日,但6月17日是星期天,有關部門是不可能上班的等等。
(八)、總體看對方提供的證據是否存在矛盾。如:買賣合同糾紛
當事人將合同提交法庭,合同上明確寫明的是現金交易,但同時又提交一份電子匯款單,證明已經付款。這就明顯矛盾。
所以通過對民事訴訟離婚案件怎麼質證的瞭解,可以知道並不是所有的證據提交後就能直接使用的,這些提交的證件都需要經過質證流程來能來作為對應的證明材料,質證也是為了更好更公平的審理離婚案件,尤其是涉及到財產分割的離婚案件,那麼質證就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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