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糾紛案件中怎樣寫民事訴訟狀?
一、在民事糾紛案件中怎樣寫民事訴訟狀?
民事訴訟起訴狀主要內容包括原告、被告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署名和時間四項內容。
(一)民事訴訟原告、被告基本情況
1、自然人
原告、被告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等基本情況。為便於聯繫,要求民事訴訟當事人提供聯繫地址和電話,民事訴訟原告應當填寫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
個體工商户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民事起訴狀中註明字號。營業執照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當事人。
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户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
個人合夥組織以全體合夥人為共同訴訟人,有字號的,應在民事起訴訴狀中註明字號。
民事訴訟過程中,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應當在訴狀中註明該情況,並儘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
民事訴訟原告人明知被告被監禁、被勞動教養的,應當在訴狀中註明該情況,並儘可能提供被監禁、被勞動教養的處所以及被告原户籍地。
2、法人和其他組織
民事訴訟過程中,原告、被告是法人的,應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地。實際營業地與註冊地不一致的,還應提供實際營業地址。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或分公司屬於《民訴法》規定的”其他組織”,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二)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範圍,即民事訴訟原告人通過訴訟要求達到的具體目的。民事訴訟請求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如系給付物的,應寫明種類和數量;如系給付行為的,應寫明為何行為或不為何行為。
(三)事實與理由
事實與理由是民事訴訟原告對其訴訟請求的佐證和支持。事實包括糾紛起因、過程、現狀,即引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
(四)署名和時間
民事訴訟狀應由原告簽名或蓋章,並簽署時間。
原告授權他人代為起訴的,必須有明確的代為起訴的授權,但訴狀上仍需有原告的署名。
訴訟上籤署的時間與實際遞交訴狀時間不一致的,原告應註明實際遞交的時間,以實際遞交訴狀的時間為正式起訴時間。
人與人相處的過程中,難免會產生摩擦、甚至發生爭吵,或者自己的利益由於他人有意或者無意的行為遭到破壞。在這種情況下,爭吵謾罵打架都不是解決問題的方式。法律是一根標尺,約束着人與人的行為。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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