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證據材料不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在訴訟中,法官會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司法經驗去判斷證據的真偽,只有那些真實的、客觀的、合法的、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才會被當做定案根據。那些不真實的、非法的、與案件無關的證據材料,法官是不會採信的。證據能否作為定案依據,要根據案件的性質以及適用的程序法來考慮。在三大程序法只有《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作出了禁止性規定,《民事訴訟法》未作出禁止性規定。
根據有關規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有以下幾種:
(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5)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
(6)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7)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8)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9)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此外,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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