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為分居證據的材料有哪些
夫妻雙方雖然存在着分居的事實,但當對方否認、而自己沒有證據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對分居事實將不會予以認定。因此,現實中收集夫妻分居證據也是很重要的,那到底可以作為分居證據的材料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可以作為分居證據的材料有哪些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因而,在單方面做出分居決定時,應注意做好分居的證據收集和保全工作,書信來往、錄音錄像、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二、分居期間誰承擔孩子撫養費
撫養教育子女是父母雙方共同的權利和義務,從我國現有的規定可知,子女的撫育費用是根據父母雙方收入的高低、當地生活水平的高低、子女實際需要的高低而有所不同。雖然夫妻未離婚,各自的收入性質上仍屬夫妻共同財產。
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由不撫養子女一方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地的平均收入計算。
夫妻分居是可以導致最終解除婚姻關係的,但此時一方起訴離婚的,需要提供相應的分居證據才行,否則法官無法認定夫妻分居是否滿足分居離婚的條件,最終也是不能准予夫妻離婚的。具體夫妻分居證據有哪些,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收集相關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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