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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證人證明在刑事訴訟中不作為定案根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六條規定: 證人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哪些證人證明在刑事訴訟中不作為定案根據

(一)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的;

(二)書面證言沒有經證人核對確認的;

(三)詢問聾、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未提供的;

(四)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證人,應當提供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