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實物證據的鑑真問題?
一、實物證據鑑真有何必要?
言詞證據無論是以口頭表達的方式提供,還是以書面筆錄的方式提交,都可以通過相互盤問或相互印證的方式,來驗證其真實性。而實物證據的真實性要得到驗證,除了要接受傳統的審查方式以外,還要經受特殊的鑑真過程。
考慮到證據的收集提取與法庭審理有一段時間距離,實物證據的真實性可能會發生變化,實物證據的同一性可能會引起合理的懷疑。尤其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人員收集提取證據的活動大都發生在偵查階段,而對同一案件的法庭審理,通常都是幾個月甚至若干年之後的事情。因而控辯雙方就會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發生爭議,正因為如此,法庭才需藉助於鑑真制度來審查實物證據的真偽,平息控辯雙方對其真實性的爭議,消除各方對該證據真實性和同一性的懷疑,從而為法庭運用該份證據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實物證據有何特點?
1、實物證據客觀性、穩定性強,不易失真
證據本身是客觀存在的,且往往伴隨着案件的發生而形成,一般難以,不像言詞證據那樣易受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而且實物 證據在很多情況下是經司法和執法人員勘驗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經發現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們是證實案情的有力證據。但是.j由於各 種自然因素的影響,份如風吹日。曬、雨漱潮濕、沙埋、水淹等等,有可能使實物證據變形、腐爛或者揮發j喪失,甚至消失得無影無蹤。某些實物(例如氣味或其 他揮發性物質)更是轉瞬即逝,時過境遷就可能永遠滅失而不能再成為證據,這又是實物證據本身所具有的弱點。
2、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一般是靜態的、片斷的
實物證據是人們無法與之相互交流的“啞巴證據”,它如實地記錄下客觀發生的事實卻不能主動地向人們展示,只能通過科學技術和實踐簪簿用人的語言對其進行翻譯和解讀,這同時説明實物證據與案件客觀事實的關聯性不如言詞證據那般明顯;而且,由於除視聽資料以外,實物證據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實的一個片斷、一個側面、一個環節、一個場景等,而不能像言詞證據那樣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對實物證據的運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實物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並注意把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結合起來使用。
3、實物證據的種類和範圍與人類的認識能力密切相關
實物證據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載的證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類的認識能力直接決定實物證據的適用範圍和證明的準確程度。
因為證據是法院進行定案、作出裁決的重要依據,所以法院會對收集來的證據進行鑑別。正確處理好實物證據的鑑真問題,法院才能組成完整的證據鏈,根據證據材料做出公正的判決。對於案件當事人,在提交實物證據的時候也要留意其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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