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與被告人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與被告人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充分權利:
1、有權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有權申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
3、有權自行辯護和委託辯護人進行辯護;
4、對於司法工作人員侵犯自己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5、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訊問;
6、有權參加法庭審理,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或者經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
7、有權辨認物證、書證;有權瞭解未到庭證人的證言、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的內容,並提出意見;
8、有權閲讀法庭審判筆錄並請求補充、改正;
9、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
10、有權參加法庭辯論,並在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11、有權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12、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二、刑事訴訟職能是什麼?
刑事訴訟職能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刑事訴訟主體在刑事程序中所承擔的特定職責或可以發揮的特定作用。在現代刑事訴訟中,由於控訴與審判的分離、被告人獲得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形成控、辯、審三種基本訴訟職能共存的局面。
1、控訴職能
控訴職能是指向人民法院揭露、證實犯罪並要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確定刑罰權的職能。控訴職能的存在主要是基於國家懲罰犯罪的客觀需要,其行使主體要包括:公訴人、自訴人和被害人等。
2、辯護職能
辯護職能是指針對犯罪嫌疑或指控進行反駁,説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罰處罰的職能。人權、民主思想的傳播、程序公正化觀念的進行以及憲 政制度的建立,是產生辯護職能的決定性因素。行使辯護職權的主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等。
3、審判職能
審判職能是指通過審判確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應否處以刑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的職能。審判職能存在的理論根據是基於公證處理刑事案件的需要以及權利運行的科學要求,其行使主體只有一個,即是人民法院。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關於被告人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並不意味着被告了就沒有相關的訴訟方面的權利了,這肯定是不存在的,依然是享有申請回避等相關的權利。當然了,在訴訟過程當中的話,也是享有辯護方面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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