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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誰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一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