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申訴的審查應當如何進行?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違法侵害到我國公民或者自然人的合法權益的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被侵害人以一定的損失賠償。在合法權益遭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受害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下面小編為大家普及一下有關國家賠償申訴的審查的問題。
一、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最高法新規首提“國家賠償監督”:不限申訴期限
8種情形應重審最高法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規定》明確,賠償委員會決定生效後,賠償請求人死亡或者其主體資格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訴符合條件,法院應在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立案。
最高法賠償辦負責人説,《規定》之前,並無“國家賠償監督”的稱謂。國家賠償案件的特點是“一決生效”,即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賠償決定一經作出送達後即生效。國家賠償監督程序,類似於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是對賠償委員會決定依法進行監督的程序。
二、《國家賠償法》第30條規定,對賠償委員會決定有三種法定的監督途徑:一是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申訴,二是法院內部監督,三是檢察院監督。
《規定》對《國家賠償法》的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化,明確賠償監督程序的適用範圍,即僅適用於對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監督,行政賠償案件的監督依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執行。申訴的主體是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或其承繼者。
包括各地、各級法院之間對於申訴立案的條件、啟動重新審理的標準、案件審查和處理的方式等認識和做法不一致;國家賠償案件的申訴率高於其他訴訟案件,且賠償決定作出後,時隔多年申訴、反覆申訴甚至纏訪鬧訪現象非常嚴重,案件難以真正終結;當前申訴人對於賠償申訴案件的辦理普遍提出較高要求,規則缺失很容易給公眾造成司法不公的誤解等。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生效決定不服提出申訴,是賠償監督最重要的途徑,實踐中大部分案件都是通過此種形式進入賠償監督程序的。
三、一般情況下,享有申訴權的主體是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但《國家賠償法》並未規定在決定書確定的權利義務發生轉移的情形下,哪些主體有權申訴,此次《規定》第3條予以明確:
“賠償委員會決定生效後,賠償請求人死亡或者其主體資格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訴。賠償請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繼承權的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訴的,申訴效力及於全體;但是申請撤回申訴或者放棄賠償請求的,效力不及於未明確表示撤回申訴或者放棄賠償請求的其他繼承人。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對於國家賠償申訴的審查這個問題,可以詳見上文。進行國家賠償的目的在於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大家在日常的生活中,要懂得使用法律的武器,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大家對於國家賠償申訴的審查這個問題還有什麼問題的話,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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