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正當防衞舉證責任由誰進行?
一、故意傷害正當防衞舉證責任由誰進行?
新《刑事訴訟法》增設49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這一條款是對我國刑事訴訟證明責任的明確規定。對於正當防衞的舉證責任,從我國現有立法來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由人民檢察院或者稱控方承擔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明責任,如果按照我國通行的犯罪構成四要件來證明行為成立犯罪的標準來開展舉證活動的話,那麼檢察院的工作就是逐一對犯罪構成四要件逐一進行證明,使得所形成的法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於正當防衞這類排除犯罪性的行為安排在犯罪構成體系之外評價,也就相當於免除了檢方對正當防衞的證明責任,至少説要求檢方對其承擔正當責任無據可循。
二、民事案件舉證責任
1.當事人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刑事案件舉證責任
1.人民檢察院舉證責任。
2.自訴人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對於故意傷害行為中存在正當防衞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必須基於真實有效的證據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認定,所以舉證責任是非常重要的,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司法處理程序來進行認定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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