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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誰行使?

國家的正常運行需要許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法律是比較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有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人,依據法律的規定是要進行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又分為許多種類,下面我們就其中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誰來行使”來介紹。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誰行使?

一、法律依據

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決定權和執行權都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它政府部門無權決定行政拘留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二、具體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説,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範圍;對被處罰人來説,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由於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

(1)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

(2)適用對象上,一般只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自然人,但不適用於精神病患者、不滿14歲的公民以及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週歲以內的嬰兒的婦女,同時也不適用於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3)在適用時間上,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適用程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二、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三、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四、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行政處罰法除以列舉方式規定了上述行政處罰外,考慮到這六種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反行為,又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全國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創設六種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由法律和行政法規新創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履行兵役、驅逐出境、撤銷註冊商標、註銷城市户口等。

由上述的介紹可以知道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公安機關在行使這一權力,對違反行政法律得人進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時,是需要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依據的,並且要依法按照與遵守其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