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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罪應該怎麼進行處罰

拐賣婦女罪應該怎麼進行處罰

我國無論是拐賣婦女的行為還是拐賣兒童的行為,這其實都是會構成犯罪的,即拐賣婦女、兒童罪。而實踐中,根據具體的拐賣行為,對犯罪分子實際作出的處罰也是不同的。那到底對拐賣婦女罪應該怎麼進行處罰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拐賣婦女罪應該怎麼進行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二、收買被拐賣婦女罪怎麼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對拐賣婦女罪的處罰作了以下規定: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這裏所説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是指不是以出賣為目的,而用金錢財物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的行為。本罪的侵害對象只限於被拐賣的婦女童。行為人收買的目的,是為了達到“結婚”等目的。依照本款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這裏所説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是指犯本款規定之罪的人同時具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的行為。“強行發生性關係”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依照本款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定罪量刑均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關於強姦罪的規定。

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傷害、侮辱罪)

這裏所説的“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是指收買人對被買的婦女有本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規定的行為。“傷害”是指收買人對被買的婦女有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規定的行為。“侮辱”是指收買人對被買的婦女有本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規定的行為。

4、收買被拐賣的婦女,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有兩種以上罪行的人,就其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的原則合併執行。根據本款規定,如果收買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強行與被買婦女發生性關係,非法剝奪、限制被買婦女的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除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定罪量刑以外,還應根據其所犯其他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實行數罪併罰。

5、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拐賣婦女罪)定罪處罰。

這裏所説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又出賣”,是指行為人同時具有收買和出賣兩種行為,收買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無論其收買時出於什麼目的,只要又出賣被害婦女,即屬於本款所規定的情況,依照本款規定,構成拐賣婦女罪,並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6、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這裏所説的“被買婦女的意願”,是指被買婦女以各種方式向收買人提出的願望或者要求。“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是指收買人提供路費或者交通工具,也包括不提任何要求,而讓被買婦女返回其原居住地。

司法實務中,不僅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會構成犯罪,同時收買被拐賣父母、兒童的行為也是構成了犯罪的,並且這兩種行為構成的罪名是不同的。對於拐賣婦女的犯罪,按照規定一般是在5-10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但要是情節特別嚴重的話,則最高是可以處死刑的。

標籤:處罰 拐賣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