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訴訟證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舉證責任後果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加以證明,並在自己的主張最終不能得到證明時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的責任。在證據規則中,對舉證不能的後果,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同時還規定了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做出裁判。在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問題上,《解釋》免除了勞動者的一些舉證責任,規定:“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舉證時限制度
針對過去長期實行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各個階段均可以隨時提出新的證據主張,導致訴訟程序的安定性得不到應有保障的問題,新的《證據規定》明確規定了舉證時限制度。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情確定舉證期限,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算,舉證期限也可由當事人協商並經法院認可。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説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對逾期舉證的,法院將不組織質證,也就是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並且逾期舉證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推翻原判的新證據。舉證期內提交證據材料有困難的,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並經法院決定。
(三)證據交換制度
雙方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互相交換證據,證據交換可以由當事人申請,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決定。證據交換的主持人是審判人員。
(四)界定了非法取證的範圍
《證據規定》明確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非法”的範圍進行了限定。電視暗訪、私自錄音、錄像,不一定就是非法證據,只有侵犯了他人隱私權、侵犯了國家祕密、企業商業祕密等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證據才是非法證據。
(五)被告的答辯義務
《證據規定》規定:“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明確被告如果不答辯,不向法院提供其相關證據,將要承擔對其不利的訴訟後果,從而改變了以前司法實踐中,答辯被視為當事人的一種權利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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