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微信可以作為證據嗎
隨着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很多的人一些借貸、工作洽談都在一些聊天軟件中進行交流,其中非常火熱的就是大家經常使用到的微信,微信作為一種正流行的網絡交流工具,其中有電子郵箱、網上聊天、網絡支付等,而噹噹事人產生矛盾糾紛的時候,往往留下的只有微信記錄等,那麼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上呈法庭的證據使用呢?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具體的內容吧!
一、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微信記錄
微信記錄可以作為上呈法院的證據,但不可以直接作為證據,而是隻能作為間接證據來使用,因為微信記錄屬於一種視聽資料,而視聽資料是什麼呢?結合法律中的規定來看,這個視聽資料裏面主要就包含了錄音、錄像或者是在一些電子設備上儲存的信息數據,是一種固定的,穩定的證據,而如果要將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話,是需要專業機構進行審查核實,在經過正規程序認定後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調查中,如果提供視聽資料的原始版本有所困難的話,是可以提供複製件的,錄音、錄像、聊天記錄儘量避免單獨使用,那樣缺乏説服力,是不可單獨作為認定案件實施的依據的,而是要與其他強有力的證據一起使用,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微信作為證據需要來源是真實有效且符合法律要求,字跡模糊不清這些都是不可以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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