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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法庭上面怎樣質證?

當事人在法庭上面怎樣質證?

一、在法庭上面怎樣質證?

1、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説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廣義質證通常指在訴訟或仲裁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另一方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與本案爭議事實的關聯性、真實性,是否有證明力,是否可以作為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行的説明、評價、質疑、辯駁、對質、辯論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證據效力的活動及其過程。狹義的僅指訴訟活動中,在證據交換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的法庭調查階段,進行的前述活動。

2、質證,是指在庭審過程中,由一方出示證據,並説明證據來源及證明內容,而由對方就證據本身及證明內容進行辨認、質疑、反駁的一項訴訟活動。在質證過程中,法官可就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有些地方法院還允許當事雙方相互詢問。

3、《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等八種。法諺曰:證據是訴訟之王。司法裁判通過證據來認定相關事實,而不問案件的客觀情況,證據是否充分、證據鏈是否完備直接影響裁判結果。

基本質證技巧

按照學理上的通常理解,證據應當具備三性(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因此,質證活動應圍繞證據的三性展開。

1、只認可真實的證明材料

可以否認一切對自己不利的複印件、傳真件等書證;可以否認利害關係人(如存在合作關係的單位和個人)出具的證據;對於有疑議的證據可以申請司法鑑定,以確認其真實性。

2、認可與案件存在邏輯關係的證明材料

所證明的內容必須與案件有關,否則是不會被採納。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雖然客觀上與案件存在聯繫,但單一的證據很難被認定存在邏輯關係。如在合同糾紛中主張損失時,為將損失擴大化,當事人提交一些食宿發票、火車票等,這些損失即便發生,在法律上也難認定與違約行為存在因果關係。為此,直觀上不存在聯繫的證據,可以與案件不存在關聯性為由不予認可。

3、認可來源合法的證據

質證時可要求對方説明證據來源,對於違法取得的證據,其真實性本身存疑且違反法律規定,不予認可。

二、質證技巧的綜合運用

質證是庭審的關鍵環節,而後面的法庭辯論不過是質證意見的補充而已。一個優秀的辯手不僅需要紮實的法律功底,而且要思維敏鋭、思辯能力很強,同時還需具備一定的謀略(訴訟謀略可參見《訴訟36計》)。

1、準備充分:庭審前應全面熟悉案情,查找相關法律規定和案例,並預測對方可能出示的證據或提出的問題,作好應對預案。

2、做好開庭記錄:在對方舉證時,記錄對方的舉證意見和自己的辯解意見,這樣自己發表意見時就會很從容。

3、證據的三性應綜合運用,每份證據都可就其三性發表質證意見。

4、不要一概否認對方證據,這樣會顯得沒有誠信和缺乏職業道德。雙方都有的一些無關緊要的證據應當認可;而且對方證據和辯解意見有些還可以為我所用。

5、必要時採取相應法律措施:如申請證據保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提請司法鑑定。

6、遵守法庭秩序,不隨意插話,注意用詞,不搞人身攻擊。

7、如果證據存在較多瑕疵,為了防止書記員遺漏記錄律師的質證意見,可以在庭審結束後向法庭提交書面的《質證意見》。在書面的《質證意見》上,律師可以詳細地對公訴人提交的證據發表自己的不同意見。

三、質證的程序:

在法庭審理中,質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綜上所述,在訴訟活動當中對於提出的證據都可以有質疑的權利,對於證據的來源和證明的內容可以提出反駁的內容,當事人雙方還可以就證據的問題來進行相互的詢問,畢竟證據是否充分是能夠直接影響到判決的結果的。

標籤:質證 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