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當事人在刑事拘留37天后會怎樣?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一種手段,按照規定最長不得超過37天。那麼犯罪嫌疑人經查證犯罪事實清楚,在刑事拘留37天后會怎樣?本站小編總結整理了刑事拘留方面的知識,讓我們通過下文做個簡單掌握。
一、在刑事拘留期滿後,經查證具備犯罪事實的當事人會接受什麼處理?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 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如果是在刑事拘留期滿後經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准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如何計算?
在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計算中常常出現的錯誤是期限計算不準確。辦案單位往往將刑事拘留的當日計算在內,導致對整個刑事拘留期間少計算1日的現象發生。
正確的計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 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後一日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於4月1日被刑事拘留,從第2日開始計算,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4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4日的,期 限屆滿日期為4月8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從4月4日延長27日),由於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屆滿日期為5月1日。
三、拘留期間屆滿之日是法定節假日是否應當順延?
根據六機關《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的規定,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間,應當在拘留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拘留期限。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最長刑事拘留時間為37天。關於公安機關對當事人在刑事拘留37天后會怎樣處理,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對於經過查證當事人具備犯罪事實的,公安機關要依法進行逮捕,追究其刑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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