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證人出庭作證的質證意見從哪些方面入手?
一、對證人出庭作證的質證意見從哪些方面入手
1、對到庭證人證言的質證
(1)證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確感知當時情況,是否能正確回憶、表述),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2)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表達力等,即證人對案件事實是否有正確的感知、記錄、回憶能力,證人是否能正確表達這一感知等;
(3)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和條件;
(4)證人對同一事實的前後描述是否矛盾;
(5)證人證言的來源及合法性;
(6)證言的內容及要證明的問題;
(7)證言與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及其因果關係。
2、對未到庭證人證詞的質證
(1)證詞形成時間、地點、環境;
(2)證詞的來源及其來源程序是否合法;
(3)證人與當事人的關係(是否有重大利益關聯性、親屬、賄賂、脅迫等情況);
(4)證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確感知當時情況,是否能正確回憶、表述);
(5)證詞中是否存在不一致之處、證詞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明顯錯誤;
(6)證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合法。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哪些情況下證人可以不用親自出庭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綜上所述,證人證言是刑訴法中規定證據類型之一,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有一個環節就是控辯雙方質證。針對證人證言,律師可以從證詞的真實性、來源渠道、證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等方面入手,提出合理的質證意見。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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