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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查閲案卷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代理人查閲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閲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查閲案件材料不得影響案件的審理;為了申請再審的需要,可以查閲已經審理終結案件的有關材料。
查閲案件有關材料應當出示身份證或者律師證等有效證件,可以摘抄或者複印,但是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複印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有關材料,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門在複印材料上蓋章確認。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閲卷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閲卷場所;必要時,該案件的書記員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在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代理人查閲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
第一條 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閲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閲案件材料不得影響案件的審理。
訴訟代理人為了申請再審的需要,可以查閲已經審理終結的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為訴訟代理人閲卷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閲卷場所。必要時,該案件的書記員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在場。

當事人查閲案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