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告公司需要誰舉證
一、員工告公司需要誰舉證
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勞動爭議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如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的,就需要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如果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的請求就無法獲得法律的支持。
同時,考慮到用人單位作為用工主體方掌握和管理着勞動者的檔案、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勞動保護提供等情況和材料,勞動者一般無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對用人單位提供證據又作出了特別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出於強勢地位,勞動者普遍處於弱勢地位,很多證據都在用人單位的掌控之中,因此,為了確保舉證責任分配的公平,對於特定事項法律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
二、舉證的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仲裁證據審核暫行規定》第五條
在履行勞動合同爭議案件中,主張勞動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勞動合同關係變更、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勞動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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