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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資爭議誰來舉證

用人單位
在很多的勞動工資的糾紛中,對於單位是否已經支付工資由誰來承擔舉證責任雙方常常會爭執不下。但是,根據我國的有關司法解釋,是否已經支付工資的舉證責任應該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這就是説,用人單位應當保留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資料至少要達到兩年。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所以,對是否支付(加班)工資的勞動爭議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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