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舉證原則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舉證原則是什麼?
民事訴訟中一般實行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的提出證據的義務。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指舉證責任在訴訟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即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間的合理配置。舉證責任的分配所要解決的問題首先是誰應就何種事實負舉證責任,以及在爭議的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時誰應當承受不利的訴訟後果。一般認為,舉證責任包括雙重含義,即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行為責任注重訴訟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體的訴訟中,當事人為了避免承擔對其不利的後果而向法院提供證據,這種責任會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來回轉移,直到雙方無證可舉。行為責任只有先後之分,並無獨家承擔之果。
二、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有什麼?
事實清楚,是指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輔之於相關可靠的證據。訴訟中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清楚,勿需審判人員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定事實,分清是非。
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權利、義務載體明確。權利的享有人,義務的履行人清楚明確,不需要通過其他事實去綜合分析判斷,不需要在質證過程中耗費較大精力,而且雙方當事人對誰是權利方,誰是義務方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分歧不大。
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訟爭的標的、是非、責任無原則性分歧。表現為陳述基本一致或接近,不需作大量工作澄清事實、消除分歧。爭議不大還應當包括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額不是很大。
正確識別簡單民事案件,是正確適用簡易程序的基礎。如果適用簡易程序過簡、過多、過濫勢必影響辦案質量。
民事訴訟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即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這三個條件在使用過程中互為關聯,不可分割,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於簡易程序處理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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