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民事訴訟中實行舉證的原則是什麼?
一、一般在民事訴訟中實行舉證的原則是什麼?
一般規則:該規則主要採用法律要件説。要求在司法實踐中根據現行成文法規來分配舉證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將“誰主張,誰舉證”作為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標準。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指舉證責任在訴訟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即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間的合理配置。舉證責任的分配所要解決的問題首先是誰應就何種事實負舉證責任,以及在爭議的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時誰應當承受不利的訴訟後果。一般認為,舉證責任包括雙重含義,即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行為責任注重訴訟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體的訴訟中,當事人為了避免承擔對其不利的後果而向法院提供證據,這種責任會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來回轉移,直到雙方無證可舉。行為責任只有先後之分,並無獨家承擔之果。
在民事訴訟理論領域,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舉證責任制度的核心內容,被認為是“民事訴訟上的脊樑”;在司法實踐中舉證責任問題是每一個民事案件都會遇到的問題,而個案舉證責任的分配又錯綜複雜、情況各異。
二、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特點
1、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以人民法院為主導的法律關係
與其他法律關係相比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最顯著特徵是它以特定主體-人民法院為主導。這集中體現於:各種訴訟法律關係都表現為人民法院同其他一切訴訟參與人之間的關係。儘管當事人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在同一訴訟中行為和活動,但彼此間並不發生訴訟法律關係,訴訟參與人只能同人民法院之間形成這種關係。因此,訴訟法律關係如同一個扇面,它由人民法院與各訴訟參與人分別發生的多個具體的訴訟法律關係組合而成的。
同一訴訟中若干個訴訟法律關係是有主次的 。一般説 ,法院與原告、法院與被 告之間的訴訟法律關係是主要的 ,是其他訴訟法律關係發生的前提,是貫穿於整個訴訟過程中的一條紅線。當這一法律關係消滅後,其他法律關係也不復存在。這也表明,同一訴訟中的若干個法律關係並不是各自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統一、協調存在的,共同服務於正確、及時、合法解決民事糾紛這一宗旨。
2、各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既是分立的,又是統一的
在同一訴訟中,人民法院與各訴訟參與人之間訴訟法律關係有主有次,彼此分立。人民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係是主要的,其目的是為了解決當事人之間實體權益之爭。人民法院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係雖處於次要地位,但也是為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益之爭服務的。因此,彼此分立的訴訟法律關係又是統一的。
以上在民事訴訟理論領域,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舉證責任制度的核心內容,被認為是“民事訴訟上的脊樑”;在司法實踐中舉證責任問題是每一個民事案件都會遇到的問題,而個案舉證責任的分配又錯綜複雜、情況各異,但是無論如何都是要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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