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舉證一般實行的原則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舉證一般實行的原則有哪些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指舉證責任在訴訟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即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間的合理配置。
舉證責任包括雙重含義,即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行為責任注重訴訟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體的訴訟中,當事人為了避免承擔對其不利的後果而向法院提供證據,這種責任會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來回轉移,直到雙方無證可舉。
行為責任只有先後之分,並無獨家承擔之果。結果責任是舉證責任的主導概念。結果責任是指法庭辯論結束後,案件事實仍處於真偽不明狀態,任何一方未能説服法官時應當判誰敗訴的問題。儘管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法官仍不得拒絕裁判。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是舉證責任的有機組成部分。行為責任督促權利主張者提供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以便法官查明案情,正確下判。
結果責任則是一種潛在的責任,主要針對主張者無法獲取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從而使案件事實陷入真偽不明,如果判其敗訴,又明顯不公,法律針對這種情況預先設置由哪一方來承擔敗訴的風險。
當訴訟終結,一旦案件事實陷入真偽不明,法律預先設置的潛在的結果責任,則可能轉化為現實。舉證責任的實質在於結果責任,結果責任事關當事人訴訟的成敗。因而如何科學、公正、公平地分配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就顯得至關緊要。
二、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偽造證據是嚴重妨礙了司法公正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可以知道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拘留、罰款。
2、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偽證罪的處罰視犯罪情節而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後,民事訴訟作為社會中最常發生的案件,刑法對它有着具體而明確的規定,法律規定的足夠細緻,因此實行原則也是舉證原則,這不僅有利於案件的公平公正,同時也有利於追清事情的真偽,這體現了法律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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