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金有時間限制嗎
一、領取失業金有時間限制嗎?
失業保險金領取有時間限制,職工失業之後,在規定的時間沒有申請領取的,視為已經就業,在下次失業時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規定的時間各地規定不同,一般為30日或者60日。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為三個檔次: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一)在當地的社保局辦理失業報備。辦理方是公司,在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前15天道繳納失業保險的社保局辦理。
(二)辦理領取失業金的條件是:公司為志願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時間超過一年。而失業的原因不是個人造成的,在這之前辦理了失業登記,並且還要有再就業要求,最後一個條件就是個人願意接受關於再就業的培訓。
(三)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遞交幾項材料,方可辦理失業報備:解聘通知書、失業證明(4聯)、失業登記表(2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以上均要求出具社保局統一格式的材料。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麼?
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對象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如果在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之後沒有及時的到當地的失業保險機構領取失業金,比如本地規定的應該在失業以後的30天之內去領取,超過30天的話就視為已經就業了,這就不能再領取失業保險金了。所以只要自己已經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在失業之後要根據情況儘快的辦理失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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