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勞動爭議舉證期限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勞動爭議舉證期限是什麼?
民事訴訟勞動爭議舉證期限是十五天之內。舉證期限,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證據責任的期間,在舉證期限內,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或者雖採納證據但要予以訓誡或罰款。
二、民事訴訟中證據交換時間規定是什麼?
1、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2、人民法院對於證據較多或者複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3、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4、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後提出反駁並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複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三、舉證期限的起算點是怎麼規定的?
1、舉證期限的起算時間就是從收到法院傳票的那一天開始計算,按照法院傳票上通知的時間遞交相關證據。舉證期間最後一日為節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的,則舉證期間順延節假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如果節假日不是期間的最後一日,而是在期間開始或期間的中間,則均應計算在期間內。
2、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3、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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