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舉證期限及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舉證期限及最新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二、舉證期限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1、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送達的舉證通知書上載明的舉證期限內提交全部證據材料。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外,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均應提交書面申請,並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在申請後七日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准許。
申請證據保全的,須提供相應的擔保。
4、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並在提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預交鑑定費用,當事人因在規定期限內不預交鑑定費用而未能鑑定的,則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5、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6、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出庭作證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在申請後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准許。
7、符合規定條件的新的證據的提供期限為: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8、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説明。人民法院准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在提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中申請不予准許。
在民事訴訟的過程當中最重要的就是證據的提出,當事人需要在規定的期限以內以向法院提交證據,如果超過舉證期限的話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而對於舉證期限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決定或者是由法院進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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