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答辯期限舉證期限是多久?
常規答辯期限15天,涉外答辯期限是30天,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這是關於答辯期限的規定。該期限適用於所有的審判程序(涉外案件答辯期限為30日)。
答辯期限內被告應該提交答辯狀。由於被告不提出答辯狀不影響案件的審理,所以很多被告在答辯期內並不提交答辯狀。然而,如果被告要對受理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指定時間,法律規定一審時間不得少於15天,二審提供新的證據時間不得少於10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協商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這是舉證期限內當事人的重點工作。如果不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人民法院就認為當事人放棄舉證權利;過期提交證據,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會要求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不採信或採信但訓誡、罰款。如果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有困難,應在舉證期限內申請延期舉證,一般情況下可申請兩次。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答辯期為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於15天,以便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短於或等於答辯期限,一二審普通程序的舉證期基本上要限長於答辯期限。如果有特殊的原因可以向法庭申請延期答辯期或者是舉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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