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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舉證期限及規定有什麼?

一、民事訴訟舉證期限及最新規定有什麼?

民事訴訟舉證期限及規定有什麼?

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第二審案件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二審案件沒有舉證期限,若提供新證據,除不開庭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以外,其他應在開庭前或開庭審理時提出的舊規定。

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在這一原則下,主張事實成立的一方對其主張的事實負擔舉證責任,當該項事實在法律上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時,由其承擔不利後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二、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特點有什麼?

1、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以人民法院為主導的法律關係

其他法律關係相比,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最顯著特徵是它以特定主體——人民法院為主導。這集中體現於:各種訴訟法律關係都表現為人民法院同其他一切訴訟參與人之間的關係。儘管當事人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在同一訴訟中行為和活動,但彼此間並不發生訴訟法律關係,訴訟參與人只能同人民法院之間形成這種關係。因此,訴訟法律關係如同一個扇面,它由人民法院與各訴訟參與人分別發生的多個具體的訴訟法律關係組合而成的。

同一訴訟中若干個訴訟法律關係是有主次的。一般説,法院與原告、法院與被告之間的訴訟法律關係是主要的,是其他訴訟法律關係發生的前提,是貫穿於整個訴訟過程中的一條紅線。當這一法律關係消滅後,其他法律關係也不復存在。這也表明,同一訴訟中的若干個法律關係並不是各自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統一、協調存在的,共同服務於正確、及時、合法解決民事糾紛這一宗旨。

2、各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既是分立的,又是統一的

在同一訴訟中,人民法院與各訴訟參與人之間訴訟法律關係有主有次,彼此分立。人民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係是主要的,其目的是為了解決當事人之間實體權益之爭。人民法院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係雖處於次要地位,但也是為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益之爭服務的。因此,彼此分立的訴訟法律關係又是統一的。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以人民法院為主導的法律關係,法院與原告,法院與被告之間的訴訟關係是最主要的,是其他訴訟關係發生的前提,貫穿於整個民事訴訟活動中,各民事訴訟關係既是分立的又是統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