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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遺產繼承舉證方是誰?

民事訴訟遺產繼承舉證方是誰?

1、當事人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繼承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的證據通常包括: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

1、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如:户口簿、單位或居委會證明);

2、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當提交結婚證、户口簿或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應當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簿原件及複印件,或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4 、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如有委託代理人,代理人應當提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書並辦理公正手續。

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應當提交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書、律師證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

(三)證明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如下:

1、證明法定繼承人關係成立的證據: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

(2)被繼承人的婚姻、生育和贍養父母及撫養子女狀況的證明材料(在法定繼承人中如有死亡的,應當提交具體死亡事件、死亡證明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況)。

(3)證明是被繼承人養子女的,應當提交收養關係證明書。

(4)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或證明是被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被繼承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2、證明遺囑關係成立的證據如下: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公正遺囑的,應當提交公正機的公正書;

(3)代書遺囑的,應當提交代交遺囑書;

(4)自書遺囑的,應當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具體時間的自書遺囑書;

(5)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提交錄音並提供兩個以上無厲害關係的在場見證人;

(6) 口頭遺囑的,應當提供兩個以上無厲害關係的在場見證人;

涉及到財產繼承權的問題,首先要根據當事人業務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財產是根據法定繼承人來進行計算,還是根據遺囑來進行繼承,其次,再根據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由法院來最終進行判決。具體情況還是要根據實際案例來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