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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認定醉駕的證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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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認定醉駕的證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凡事必須要做到有理有據才能夠在社會中立足的,這個道理在我國行政執法的過程當中更是如此的。比如説對醉駕的認定這當然是屬於各地交警部門的工作任務之一,目前還沒有發生過醉駕因為證據不足所以被駁回起訴的。可是小編相信有一部分人員自己就根本不瞭解交警認定醉駕的證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交警認定醉駕的證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醉駕是以交警對酒駕人員抽血化驗為主要證據。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80mg/100mL屬於飲酒駕駛。而血液中含量高於80mg/100mL就屬於醉酒駕駛。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款、第四款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駕是違法行為,認定是否酒駕,必須以現場吹氣檢測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的結果為依據,有證人證言或當事人承認酒駕的也不能作為認定酒駕的重要依據,所以取證主要以吹氣檢測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重點,如果吹氣檢測結果達到20毫克/100毫升,不足80毫克/100毫升的認定為酒駕,如果達到或超過80毫克/100毫升時,還需要抽血送檢,檢驗結果超過80毫克/100毫升的,認定為醉駕。沒有檢測結果的不能認定為酒駕或醉駕,交警部門也不會再去糾纏是否酒駕或醉駕的問題,主要從交通肇事方面去偵查取證。

交通肇事逃逸有兩種不同的情形。一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二是交通肇事造成重大交通安全責任事故,觸犯《刑法》的規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給予刑事處罰。

二、醉駕要判刑嗎?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此時需要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

因此,只要是機動車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並且開車上路的,那麼就能夠依法判刑。

其實,交警認定醉駕的證據有一點跟酒駕是絕對不一樣的,我們都知道認定酒駕直接通過測量酒精測量值就能夠判定了,但如果測量值已經涉嫌醉駕,交警認定醉駕的證據必須是抽血化驗單的結果,如果抽血化驗單跟吹氣吹出來的數值不一樣,我國法律上按照醫院出具的血驗結果為準。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