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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記錄是否是有效的電子數據證據

一、微信記錄是否是有效的電子數據證據

微信記錄是否是有效的電子數據證據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信息,可成為證據。但微信聊天記錄當中,顯示的可能並不是雙方真實姓名,照片也不用本人的,即便有轉賬記錄,如果沒有輔助信息,也不易證實借貸關係。微信聊天記錄還可被刪除,或因手機故障被清空,保存也具備一定難度。

要證明借貸關係存在,首先要保證有關證據反映出的信息,能夠明確雙方真實身份。如果證據有瑕疵,不能完全排除借款行為是在微信賬號被他人盜用、冒用情形下發生,則證據效力大大降低。所以要明確雙方身份,最好雙方賬號均使用真實姓名、照片,或賬號關聯手機號碼、QQ號。還可通過以往聊天記錄和朋友圈發佈的信息,證實賬號與當事人存在關聯。或通過視頻聊天,確認雙方均系本人,以明確當事人間的借款行為。

雙方用微信商談借款事宜的聊天記錄,要完整保存,及時備份。聊天記錄中,要有雙方真實姓名、電話號碼、借款用途等信息。通過微信轉賬後,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做出明確回覆,是否收到錢款,並約定還款期限。

二、微信轉賬效力是怎樣的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實際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開始生效。所以對於民間借貸來説,借貸雙方的關係除了要求其在資金償還期限、數額等方面表示一致外,最重要的是出借人把貨幣或者其他的有價物交給借款人,只有這樣,借貸關係才能夠正式生效。故此,只有微信轉賬的憑證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真實的民間借貸關係,只能作為認定借貸關係生效的證據。因為當事人之間也可能存在其他經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和第七十六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將不予支持。一方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是因為他比對方當事人更容易闡明事實情況。民間借貸屬於合同糾紛案件,故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出借人負有以下的舉證責任,即雙方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及出借人是否已經將借款實際交付給借款人;同時,借款人對其是否已經履行了還款義務負有舉證責任。

可以説,微信轉賬憑證是證明出借款將借款交付借款人的直接依據,但是還需要其他證據才能認定借貸關係。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需要注意的是,出借人最好不要直接用微信錢包轉錢給對方,而應先將自己銀行卡內的錢充入微信錢包,再把錢轉給對方,並可要求對方收到錢後“提現”至銀行賬户內。把錢轉給對方時,可備註為借給對方的錢。錢款在短時間內從出借人賬户進入借款人賬户,加之當事人保存轉賬、聊天的記錄,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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