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需要提交的證據有哪些
一、打官司需要提交的證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民事訴訟案件中八種具體的證據形式,包括:(一) 當事人的陳述;(二) 書證;(三) 物證;(四) 視聽資料;(五) 電子數據;(六) 證人證言;(七) 鑑定意見;(八) 勘驗筆錄。同時規定,上述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查證屬實的,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1、【當事人陳述】指訴訟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們對案件事實的感知和認識所發表的陳詞及敍述
2、【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來記載人的思想和行為以及採用各種符號、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
3、【物證】是指以外部特徵,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如作案工具、現場遺留物、贓物、血跡、精斑、腳印等。只有提交原物確有困難,法律才允許其提交複製品、照片。
4、【視聽資料】聲像資料或直感資料,是指以音響、圖像等方式記錄有知識的載體。視聽資料一般可分為三種類型:①視覺資料, 也稱無聲錄像資料,包括圖片、攝影膠捲、幻燈片、投影片、無聲錄像帶、無聲影片、無聲機讀件等。②聽覺資料, 也稱錄音資料,包括唱片、錄音帶等。③聲像資料, 也稱音像資料或音形資料, 包括電影片、電視片、錄音錄像片、聲像光盤等。
5、【電子數據】,是指基於計算機應用、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的客觀資料,如網頁、微博、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微信聊天記錄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等信息和電子文件。
6、【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7、【鑑定意見】是指各行業的專家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所出具的專門性意見。
8、【勘驗筆錄】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驗人員對案件的訴訟標的物和有關證據,經過現場勘驗、調查所作的記錄。
二、官司輸了律師費怎麼算
官司輸了是否還要給律師費要根來據代理協議來確定是否付錢。
律師訴訟代理一般有兩種代理方式:
1.普通代理,就是贏了輸了都要給錢,其代理費一般按標準收費。
2.風險代理,就是隻有贏了才給錢,但風險代理知的收費相對要道高。
綜上所述:官司輸了,律師是否收費是根據律師和你之間籤的代理協議是怎樣表述的。
根據律師收費標準規定,對於不同的案由,有不同的收費標準規定;同時道,對於同一個案件,如果採取不同的收費方式的(如進行風險代理等),收專費標準又有所不同。具體的律師費收費金額或收費方式,可以根據你自己的需求,在當地物價局所批准的律師收屬費標準內,由你和律師來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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