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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資打官司需要哪些證據?

一、公司拖欠工資打官司需要的證據

公司拖欠工資打官司需要哪些證據?

對於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在維權前應注意要收集的證據主要有:

1、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2、能證明拖欠工資的證據。

具體包括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税局打印並蓋章的個税完税證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或有公司負責人的錄音錄像等,如果能設法取得單位直接出具的結欠工資證明則最好。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一般能證明勞動關係及提出相應主張即可,具體的工資構成、拖欠事實、拖欠金額一般由用人單位舉證。

二、公司拖欠工資打官司的流程

1、起訴。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1天)

2、立案。《民事訴訟法》第112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7天)

3、答辯。《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5天+15天)

4、開庭。《民事訴訟法》第123條“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申請回避的時間是3天。(3天+1天)

5、訴訟中止。《民事訴訟法》第1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訴訟中止的時間視情況而定。”(時間待定)

6、調解。當庭調解與開庭同一天。

7、判決。當庭判決與開庭同一天。

8、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時間為15天(15天)

9、提交答辯狀。《民事訴訟法》166條第2款“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第167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可以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給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做迴應的將不影響法院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5天+15天)

10案件審結。 第176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