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流程舉證答辯證據交換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事訴訟流程舉證答辯證據交換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中被告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證據交換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九條 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第五十一條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第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通過組織證據交換進行審理前準備的,證據交換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證據交換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是怎樣的?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民事訴訟的流程非常多,舉證跟證據交換都發生在開庭之前,正常情況下,被告方也應該在收到訴訟狀副本以後的15天之內遞交答辯狀,實際上,被告方向人民法院遞交答辯狀的時候,就應該根據答辯理由或者個人的相關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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