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必須要直接證據嗎?
在各類形形色色的案件中,我們通常會聽到的一句話是:該案件無直接證據,判定某某某無罪,或者駁回某案件。那麼定罪必須要直接證據嗎?本文本站小編針對直接證據和言詞證據在案件中的作用做出了詳細的解釋。
一、有被告人口供的情況分析
1、是隻有單一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任何證據;
2、是有二個以上共犯的被告人供述;
3、是二個以上非共犯的同案的被告人供述,如一併審理的行賄與受賄、教唆犯被告人與未犯被教唆罪的被告人的口供,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被告人與用傳授的犯罪方法犯罪的被告人的口供;
4、是有二個以上既非共犯也非同案但犯罪事實有關聯的被告人供述,如非同案審理的行賄與受賄、徇私舞弊類犯罪的原案與本案被告人的口供。
二、從證明要求來看只有被告人口供能否定案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審判階段,對影響定罪量刑事實的證明要求是最高的,其對犯罪事實的證明要求(或稱證明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如何理解證據確實充分,一種理解是:“證據確實、充分,是對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質和量的總的要求。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具體是指達到以下標準:
1、據以定案的每個證據都必須查證屬實;
2、每個證據必須和待查犯罪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繫,具有證明力;
3、屬於犯罪構成各要件的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4、所有證據在總體上已足以對所要證明的犯罪事實得出確定無疑的結論,並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三、案件的定罪因素
1、《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2、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四、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的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在原則上各類案件對於直接證據的來源以及真實性都有一定標準,因此定罪需要直接證據嗎?答案是肯定的!並且由於各類案件的差異對於直接證據的要求也有細微差別,但是直接證據作為一個場景化的證據,通常還需要言詞證據進行補充還原案件的全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十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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