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處理決定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申訴處理決定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申訴人基本情況及與原案的關係;
(二)案由及案件來源;
(三)原處理情況、原認定事實及適用的法律;
(四)申訴理由、依據及請求;
(五)複查簡要過程、複查認定的事實及證據;
(六)複查處理意見;
(七)承辦人簽名及年、月、日。
二、刑事申訴處理決定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收到申訴人的刑事申訴後,應填寫《刑事申訴受理登記表》,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並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有關部門,並通知申訴人;
(二)對認為需要立案複查的刑事申訴,應制作《刑事申訴提請立案複查報告》,經承辦部門負責人或主管檢察長批准後立案複查;
(三)對不需要立案複查的刑事申訴,經承辦部門負責人批准,可製作《刑事申訴不立案複查通知書》,通知申訴人。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訴,應當立案複查: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七日內提出申訴的;
(二)原處理決定、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可能的;
(三)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檢察長交辦的。
第十七條 原處理決定、判決或裁定是否有錯誤可能,應從以下方面審查:
(一)申訴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變原處理結果的新的事實或證據;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三)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四)處罰是否適當;
(五)有無違反案件管轄權限及其他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情況;
(六)偵查、檢察、審判人員在辦理該案件的時候,有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第十八條對應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訴,申訴人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在收到申訴材料後三日內將複查決定書、複查終結報告及討論案件記錄等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九條對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七日內提出的申訴,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申訴材料後三日內,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一併移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申訴材料後三日內調卷複查。下級人民檢察院收到調卷函後,應在三日內將案卷寄出。
申訴處理決定書也屬於法律文書,無論人民檢察院是否支持當事人的申訴請求,都應當製作書面的申訴處理決定書並送達申訴人。刑事申訴是非常複雜的,如果計劃申訴,建議提前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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