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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駐外大使館能辦理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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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駐外大使館能辦理離婚嗎?

駐外使領館只能為在本館締結婚姻關係的人員辦理且所在國家需承認領事婚姻中的離婚登記。也就是説,在國外居住但在國內登記結婚的夫妻,只能到國內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或到國內法院、外國當地法院起訴離婚,中國駐外使領館是不能辦理這類人羣離婚登記手續的。

一、在駐外大使館能辦理離婚嗎?

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且在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雙方須共同到原結婚登記的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離婚登記(也就是必須是在該使館/領事館登記結婚的才能辦理離婚。否則需要回國或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並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民政部門)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人民法院審理。

委託書和意見書均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上述委託書和意見書也可由我駐外使館領直接公證)。

如果居住國不承認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的離婚登記並允許當事人在該國離婚的,可以在居住國辦理離婚或回國內辦理離婚。雙方有爭議的,可以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其中回國內辦理離婚的機關是一方出國前最後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協議要公證嗎

離婚後的父母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子女的撫養權進行變更的,需要簽訂一份《變更撫養權協議》。由於先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已在婚姻登記部門備案,《變更撫養權協議》是對《離婚協議書》內容的重大修改,另外,變更撫養權屬於重大人身關係變更,有關部門出於謹慎,故要求該對離婚男女之間簽訂的《變更撫養權協議》辦理公證。

《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正由於公證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及政府部門、相關企事業單位都樂於採納公證書。

一般來説,變更孩子撫養權是否需要公證由離婚夫妻自己決定,因為,變更孩子撫養權可以先有離婚夫妻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提起訴訟解決;如果協商後訂立變更孩子撫養權協議書,或者進行變更孩子撫養權協議書公證的,是法律允許的,但是,無論怎麼樣,最後都需要法院裁定確認更孩子撫養權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後果自負。

駐外大使館是有辦理結婚和離婚這項職能的,需要注意的是,只能在辦理結婚時的駐外大使館才能申請離婚,二者是統一的,如果結婚與離婚不在同一個駐外大使館,則不是能進行離婚這一行為的。另外,還應當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做好財產分隔、子女撫養和債務分隔等方面的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