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訴訟和解協議書範本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第一部分:寫明和解各方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住址等個人信息。
第二部分:寫明需要和解的事情的詳細經過。
第三部分:和解各方達成的協議內容。
第四部分:和解各方簽字並按手印,見證人簽字按手印。
二、民事訴訟調解的流程
1、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無論在哪種程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
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
二是法院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
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徵求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並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
2、調解的進行
法院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根據案情的需要,調解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當事人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參加,被邀請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以及當事人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積極協助法院進行調解。法院調解時,雙方當事人都應出庭,原則上要採取面對面的形式進行調解。但必要時也可以分別對雙方當事人做調解工作。當事人不能出庭而委託訴訟代理人蔘加調解的,必須有當事人的特別授權。對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調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在一般情況下,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除了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同對方協商外,對於是否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應當採用判決方式確認。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以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製作判決書。
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到當事人所在地進行。
調解開始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
然後,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3、調解的結束
其實人民法院在審理購銷合同糾紛之前也會對原被告進行調解的,如有雙方是在人民法院的調解下達成了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也都會幫助雙方當事人去擬定和解協議書。而且起訴過程中,在法院沒有宣判之前,也不耽誤雙方當事人私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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