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有獨三承擔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證據確鑿也不能直接判第三人承擔責任,如果法院追加該第三人為無訴訟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即可判決該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可以產生責任,要分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可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原因,是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處理結果可能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這種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權利性的利害關係,即,正在進行的訴訟可能影響到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實體權利的實現;二是義務性利害關係,即正在進行的訴訟可能使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實體義務。
因此,判定民事主體是否構成訴訟案件的第三人,最關鍵的是要看原告和被告所爭議的法律關係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同原告或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牽連,並且這種牽連是否使其承擔實體上的民事責任。
如果第三人與原告或被告的關係,影響到原告和被告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並不合法地損害了原告或被告的利益,則第三人應對原告或被告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的案件當中,我們應當注意的是相關的民事訴訟的提起程序以及訴訟條件等規定,以避免在自己與他人出現民事糾紛的時候不知道如何而處理的情形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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