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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一、在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在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二、遺產的範圍包括哪些?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公民可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三、放棄遺產繼承權後可以反悔嗎?

作出放棄繼承遺產的聲明是不能任意撤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之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所以如繼承人在放棄繼承後反悔,首先可以與其他繼承人協商,如其他繼承人一致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則可以仍按原各自份額繼承。如不能協商一致則需經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理由決定是否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

可見,也不是所有的繼承人都必須要在遺產繼承範圍內去承擔所謂的責任,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沒有拖欠税款也不存在着,需要清償債務,那留下了多少遺產都可以由繼承人依法繼承,債權人向繼承人主張債權的,也要提供證據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