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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企業中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獨資企業中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獨資企業中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二、設立獨資企業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八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第九條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第十二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應當給予書面答覆,説明理由。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

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支機構經核准登記後,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設立獨資企業本身就是利弊共存的,最大的法律風險就是在企業經營不善的情況下,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是負有連帶責任的。但是設立獨資企業的話,企業的管理權較為集中,企業的利潤也歸投資人一個人所有。